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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 乘客及行李運輸承載條款

新日期:2024年12月30日

  1. 在本承載條款中,以下字詞具有以下含義:
    (a)    「我們」、「本公司」及「我們的」是指香港快運航空有限公司(「香港快運航空」)。
    (b)    「您」、「您的」及「你自己」是指您及您的預訂機票上展示的其他乘客。
    (c)    「機票」是指由我們或代表我們簽發的旅程機票/收據及/或電子機票,當中印有本運送條款。
    (d)    「航空公司代碼」是指識別每間航空公司的代碼(IATA為兩個字母,ICAO為三個字母),例如香港快運航空為UO或HKE。
    (e)    「授權代理商」是指經我們授權的持牌代理商。
    (f)    「行李」是指伴隨您旅行的個人物品,包括您的寄艙行李、手提行李及閘口行李。
    (g)    「行李識別標籤」是指印發予您的行李編號文件,並附於每件寄艙行李上的對應標籤,用於識別寄艙行李。
    (h)    「預訂」是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於我們的系統中所輸入有關乘客即將出行的旅程詳細資料。
    (i)    「客戶服務中心」是指香港快運航空的客戶聯絡團隊,以方便乘客進行訂位和查詢。聯絡方式已列於https://www.hkexpress.com/zh-HK/need-help/customer-care/contact-us
    (j)    「承載」是指運送。
    (k)    「承運商」是指除香港快運航空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您的機票可能包含於其航班上飛行的航程。
    (l)    「手提行李」是指您攜帶登機的行李及隨身物品(已於條款 8(5)中有所定義),這些行李不屬於寄艙行李或閘口寄艙行李。如果您希望在登機口寄艙任何行李,或如果在登機口發現手提行李超過了適用於您機票類型的手提行李限額,則該行李必須以閘口行李形式進行寄艙。
    (m)    「寄艙行李」是指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在您辦理登機手續時或在登機口接管的任何行李,其將會裝入我們的飛機貨艙內進行運送。
    (n)    「登機手續截止時間」是指我們規定您必須完成登機手續(包括完成寄艙行李的交付)並收到登機證之時間限制。
    (o)    「承載條款」是指本承載條款或其他承運商的承載條款(視情況而定)。
    (p)    「合約須知及條件」是指適用於您的機票並顯示於您的機票上的條款和條件。這些合約須知及條件透過納入本承載條款、法規政策和我們的政策,共同構成您與我們簽訂的合約核心條款。
    (q)    「國際公約」是指以下一項或多項可能適用於您的航班並對您可能提出的任何索償提供規範之國際航空法條約:
    (i)    於1999年5月28日簽訂的《統一關於若干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
    (ii)    於1929年10月12日簽訂的《統一關於若干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iii)    於1955年9月28日修改的《華沙公約》;
    (iv)    經海牙及蒙特利爾附加議定書1、2或4號修正案修改的《華沙公約》;
    (v)    1961年的《瓜達拉哈拉公約》;
    (vi)    任何其他適用的議定書或公約及於當地已生效的法規(如有)。
    (r)    「損害」包括因我們營運的航班或我們提供的其他服務而導致或與之相關的乘客死亡、受傷或身體或個人傷害,亦包括行李的遺失、部分遺失、盜竊或其他損壞,但不包括行李的正常磨損,例如出現小擦痕、擦傷、凹痕和割痕。
    (s)    「閘口行李」是指超出登機口行李限額的手提行李以及乘客希望在登機口寄艙的手提行李;根據相關航空法公約,這些行李會被視為寄艙行李。
    (t)    「乘客」是指除營運航班的機組人員之外,所有已預訂座位並將會或已身處於飛機上的人仕。
    (u)    「政策」是指我們特別為乘客及其行李的承載制定之流程、規則及政策。
    (v)    「行政條款」是指我們根據相關要求向政府當局申報之費用、票價規則、款項或承載條款。
     
  1. 本承載條款適用於我們營運的所有航班,或您透過我們出票的其他承運商的航班,前提是本承載條款與其他承運商的條款及條件不存在衝突,並且是當我們對您的航班負有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才適用。
  2. 在與上述條款不存在衝突的情況下,由我們和各承運商提供的承載和其他服務,應受以下條款所約束:(i) 機票中包含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合約須知及條件;(ii) 適用的費用表;(iii) 構成本合約一部份之承載條款及相關的法規、政策和要求(可向我們或相關承運商辦事處索取)。
  3. 本承載條款適用於所有付費承載服務、免費旅程機票、員工旅遊優惠機票和折扣機票,或透過飛行常客計劃或獎勵兌換的任何航班。
  4. 只有當本承載條款以提及方式納入包機協議和/或包機機票條款時,才適用於包機航班。
  5. 若本承載條款中的任何條款與蒙特利爾或華沙公約(如適用)或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或雙方經協議後仍不能免除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命令或要求互相抵觸時,則該條款不適用,但其他條款仍然有效。除非本條款另有規定,否則在本承載條款與承運商的規章和政策之間出現差異的情況下,應以本承載條款為準。我們可能會發布有關本承載條款的摘要或詮釋,以幫助乘客掌握當中要點。倘若本承載條款與任何摘要存在歧異,概以本承載條款為準
  6. 我們在機票上的名稱可能以縮寫展示。我們的全名將會於費用表、承載條款、規章或時間表中列出。我們的主要辦公地址為香港大嶼山東輝路11號國泰坊1樓。已預訂之經停地點是指本機票載明的或航班時間表上所示的乘客旅程中已訂妥之經停地點;就相關國際公約而言,我們與任何其他承運商根據本機票提供的承運服務均被視為單一操作。
  7. 在我們簽發由其他承運商承運之機票,或當我們為您安排由其他承運商負責行李寄艙的情況下,我們僅作為該承運商的代理商行事。
  8. 任何員工或其他人均無權更改本承載條款中的任何條款。然而,這並不影響我們放棄任何票價規則或應付款項的權利。個別豁免情況並不代表其他情況亦會遭到豁免。


1.    「代碼共用航班」是指我們與其他服務供應商(包括其他承運商,如國泰航空)之間的一種安排,當中我們會以自身的航空公司代碼推銷彼此的航班座位服務。因此,您可能持有展示本航空公司代碼的機票,但其他承運商提供機票上的一項或多項航段的服務。

2.    基於商業和營運原因,某些服務是透過與其他承運商的聯營安排下營運的。這代表雖然您透過我們預訂機票,但機票上的一個或多個航段將由其他承運商提供服務。

3.    您可以在預訂過程中以及機場的離境顯示屏上,找到我們和其他承運商的航空公司代碼。如果您的機票包含其他承運商的一項或多項服務,則這些承運商的承運條件可能適用於您的旅程。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您可以在航班起飛前與我們聯絡。

4.    乘坐代碼共用航班的乘客須遵守相關承運商的條款和條件。我們將會在您預訂時告知您任何相關安排以及承運商的身份。

5.    我們與其他承運商會合作提供一種稱為「聯運」的安排。當乘客在同一旅程中乘搭多間承運商時,乘客的寄艙行李將會直送達至最終目的地,並會為整個旅程的每個航程獲得一張登機證。如果您的旅程是以聯運方式安排,則代表即使您是透過我們預訂機票,我們簽發的機票乃是來自其他承運商以其相關航空公司代碼來營運之航班。在此情況下,我們僅作為該承運商的代理商行事。相關承運商的承載條款將適用於該航班,並可於該承運商的網站上查閱。我們將會在您預訂時告知您任何聯程安排以及承運商的身份。
 

  1. 機票僅適用於機票上的指定航班和日期之承載服務。根據行政條款、承載條款及相關規定,機票可能會出現航班和/或日期更改的情況。承載之費用可能會在承載前出現變更。如未支付適用票價,則可能會被拒絕提供承載服務。機票僅適用於預訂中指定的航班,從指定機場出發至目的地機場之承載服務。機票並不適用於機場之間、機場與市區車站之間或往返機場的地面交通。我們不接受任何不定期機票(即未有指定日程和航班之機票)。
  2. 我們保留拒絕承載任何透過違反適用法律或我們的行政條款、承載條款或規定而獲得機票的人仕之權利。
  3. 如果在購票後,由於嚴重傷病導致您無法如期出發,我們可能會根據醫療證明上的日期,延長您的機票有效期不超過兩(2)個月,但前提是補償航班有空缺座位而且您須支付票價差額。然而,在此情況下,同行乘客之機票有效期將不予延長。
  4. 在以下情況,其他同行乘客之機票有效期可予以延長:在乘客出發後,若直系親屬(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丈夫、妻子、祖父母、孫子孫女、公婆、姻兄弟姐妹)不幸去世,您及同行的直系親屬之機票有效期可予以改期。任何此類修改須出示有效的死亡證明,且該有效期不得延長超過死亡日期起計算的兩(2)個月,前提是補償航班有空缺座位而且您須支付票價差額。
  5. 退票

(a) 除非在本承載條款、票價規則、行政條款或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機票不得退款。

(b) 若我們取消航班或停止營運某航線,我們將會就旅程機票中每段未使用之航程向您退款。退款金額應等於已支付的票價及包含相關稅款和稅項。
 

  1. 如果您選擇了特定座位同時我們已接受您的請求,我們將會盡力滿足您的請求,但如同一機艙等級內有其他座位可供使用,我們無法對此作出保證或支付任何補償。我們保留因營運(例如,需照顧行動不便的乘客、座位或機上娛樂設備損壞或損耗等)、安全或安保原因,在出發前、辦理登機手續時或在機上期間更改您的座位選擇之權利。基於安全原因,某些座位設有限制,並不適合所有乘客。
  2. 我們票價的某些條款因預訂及出票的票價而異;請透過我們的票務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或預訂機票上的授權代理商,或 hkexpress.com查看相關票價規則以及條款和條件,以了解更多詳細資訊。適用於一般票價的條款已在下方列示,並受購票時適用的當地法律所約束。機票價格已包含所有稅項和我們向乘客提供的承載服務之所有費用,但不包括可額外選購的行李費,以及額外產品或服務之稅項及收費。
  3. 行李寄艙費用寄艙詳情可查閱此處:寄艙行李 - HK Express
  4. 所有由我們營銷或推出但由第三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其付款均受第三方的條款和條件所約束。
  5. 政府徵收稅項須知:
    您的機票價格可能包含由政府機關徵收的航空運輸稅項及收費。這些費用可能佔機票成本的相當大部份,並可能已包含在票價內,或者在您的機票上於「稅項及收費(TAX/FEE/CHARGE)」細項中單獨列出。
    您亦可能需要支付尚未付妥之稅項或收費。
  6.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票價(包括燃油附加費)不可退款,且我們不接受就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退款。
  7. 假如您未能如期出發,我們可能會退還某些稅項或費用,前提是:
    (a) 我們沒有責任轉繳該些稅項或費用至其他機構的(例如,機場或政府;
    (b) 除非相關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退款請求須在九十(90)日內提交。詳情請向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
    (c) 假如法律允許,我們可從可退款金額中扣除合理的管理費用,該費用已載列於費用表中。如果管理費用超過退款金額,則不予退款。

 

  1. 如果您需要特殊協助 —— 包括但不限於因失明或失聰、使用輪椅或使用導盲犬或殘疾輔助犬的協助,您必須提前透過我們的票務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或授權代理商通知我們,否則您可能無法受理登上預定航班。
  2. 對於需要特殊協助的乘客,如果該乘客能夠單獨完成我們於特別協助頁面上「需要安全助理協助的旅客」部份 列出的所有細項,則代表該乘客可以獨立出行。無法完成任何細項的乘客可能需要由一位年滿18歲並在體力及精神方面皆具備相關輔助能力的人仕/安全助理陪同出行。
  3. 為行動不便的乘客提供的特殊協助服務由當地地勤服務供應商提供,並視乎當地機場的設施和設備而定。
  4. 對於行動不便的乘客,我們保留在必要時重新分配您的座位至非緊急出口座位的權利,以滿足香港民航處對緊急出口座位的相關要求。詳情請參閱我們座位選擇頁面上的「緊急出口座位要求」部份。
  5. 如果您需要額外座位,您必須透過我們的票務中心、客戶服務中心或授權代理商預訂並支付相關座位費用。額外座位僅供您個人舒適使用,其不得用於承載或存放個人物品或手提行李,且須按當刻票價收費。為了能夠妥善安排相鄰座位,您需提前選購相應座位(包括支付任何相鄰座位的選購費用)。
  6. 我們保留拒絕承載任何不符合相關安全和危險物品要求及規定的特制或非標準輔助設備(例如,特制輪椅)的權利。
  7. 如果您在懷孕期間出行,則將根據您的懷孕週數和預期生育的孩子數目,將適用以下條件:
    (a) 如果您懷孕情況穩定或不屬於高風險個案,則在未達第28週之懷孕不需要醫生證明;
    (b) 在懷孕第28週之後乘搭我們的航班時,您需要攜帶醫生或助產士簽發的證明書或信函;                                                             (c) 如果您的懷孕沒有任何併發症,您可以在單胎懷孕的第36週當日之前或多胎懷孕的第32週當日之前乘搭我們的航班;
    (d) 如果您的懷孕出現任何併發症,則需要出示醫療安全證明。
    所有醫療安全證明必須在我們要求時提供。您可以參閱我們特別協助頁面上的「懷孕乘客乘機」部份以了解更多。
    某些國家會對非該國公民孕婦設有入境限制。請向相關大使館、領事館或當地當局查詢,以確認相關具體要求。                         懷孕乘客不得坐在緊急出口行。
  8. 任何行動不便的乘客如需特別協助,或希望根據條款6 第(7)項通知我們相關健康狀況,則必須提前通知我們,否則其可能無法受理登上預定航班。請參閱我們的特別協助頁面,以了解不同類別特殊協助所需之具體通知時間。
  9. 除非於同一張預訂機票兼整個飛行旅程中伴有父母或監護人(年滿18歲),否則我們不會承載年齡不足2歲的嬰兒。未滿7天的嬰兒將不得乘搭我們的航班。
    年齡由2歲至未滿12歲的兒童必須由年滿18歲的人員陪同或看顧(須購買合適機票)。父母或監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關陪同或看護人員的全名、聯絡資料及其他相關詳細資訊。在旅程開始之前,他們必須遞交所需相關文件,並可能要求簽署免責聲明。
    年齡由2歲至未滿12歲的兒童必須由年滿18歲的人員陪同或看顧(須購買合適機票)。父母或監護人可能需要提供相關陪同或看護人員的全名、聯絡資料及其他相關詳細資訊。在旅程開始之前,他們必須遞交所需相關文件,並可能要求簽署免責聲明。

 

  1. 如果我們之前已經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我們將不再允許您乘搭我們的任何航班,我們將有權決定拒絕承載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持有有效的機票和/或登機證。
  2. 即使您持有有效的機票或登機證,如果發生或者我們合理地認為可能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情況,我們可能會拒絕承載您或您的行李,並繳收您的機票或登機證:
    (a) 您或您的行李可能會對飛機的安全或機場或機上任何人的健康或安全構成危險或風險;
    (b) 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對您自己、乘客、機組人員或財產構成安全或健康風險,或可能影響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
    (c) 您要求的特定協助超出我們可以合理地向有需要特定協助的旅客提供的服務範圍; 
    (d) 您在預訂機票、在機場辦理登機或登機過程中或在機上犯下刑事罪行; 
    (e) 您拒絕為您本人及其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後,您未能在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口提供令人滿意的答案,或您篡改或移除了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條或標籤;
    (f) 您未能遵守我們在機上或機場的安全或保安指示,當中包括在整個航程中根據我們的指示佩戴口罩,以及攜帶並向我們出示醫療豁免的特定文件;
    (g) 我們合理認為您沒有有效的機票或有效的旅行證件,或者我們合理懷疑您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進入您可能過境的國家,或者您在飛行過程中銷毀了您的旅行證件,或拒絕向機組人員提供旅行證件;
    (h) 我們合理懷疑您出示的機票是非法獲得的,或是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以外的機構購買的;或機票是透過欺詐行為簽發或偽造的,或已被取消(或機票上的相關航段),或您無法證明您是機票上所列的乘客;
    (i) 您未能按照機票上列出的航班順序出行;
    (j) 您對我們的工作人員、地勤人員或任何乘客造成傷害、威脅、侮辱、歧視、使用淫穢或下流語言或行為;
    (k) 您曾作出炸彈威脅,包括炸彈惡作劇、炸彈玩笑或其他安全威脅;
    (l) 我們合理地認為您患有不符合我們乘機健康要求政策的疾病或病徵 (請參閱我們的常見問題 (特別協助) ),或我們合理地認為您不適合飛行或需要安全協助;
    (m) 我們合理地認為您似乎沒有遵守政府健康和旅行建議及限制的相關指引;
    (n) 我們合理地認為拒絕承載是為了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法規、命令或航空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要求;
    (o) 您拒絕提供關於您的資訊或提供不準確或錯誤之資訊,包括按照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資訊;
    (p) 您未全額支付適用的票價、稅項或其他費用;或
    (q) 您被我們或任何其他承運商通知為拒載人仕。
  3. 如果我們因條款7第(2)項的任何原因拒絕向您提供承載服務,則我們可能會取消您的機票及任何後續航班的預訂,且不作任何退款。
  4. 我們可能會向您發出拒載通知。在拒載通知生效期間,您將被禁止乘坐我們營運的所有航班。拒載通知將會包含禁令生效日期和執行期限。如果您在拒載通知生效期間嘗試出行,我們將會拒絕向您提供承載服務。拒載通知還可能禁止您乘坐國泰航空營運的航班或其他承運商營運的航班,即使該承運商或國泰航空已向您簽發機票。


  1. 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
    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必須妥善封存。然而,在以下情況下,我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a) 因正常磨損導致行李或其外突部份(如輪子、支架、拉帶或伸縮手柄、掛架或掛鉤、鬆脫的行李外殼、袋子或外附物)損壞;和/或
    (b) 在接受行李時已貼上免責聲明標籤的行李。
    對於您在行李中(包括寄艙和未寄艙的行李)攜帶的某些高價值或易損物品的丟失、損壞或延誤,我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藝術品、雕塑、畫作、銀器、陶器、瓷器、相機、其他攝影設備、雙筒望遠鏡、望遠鏡、光學設備、皮草、獎盃、鹿角、毛皮、金錢、珠寶、貴金屬、寶石、貴重物料、電腦、潛水電腦、個人電子設備、匯票、實體證券憑證或其他貴重物品、工藝品、手稿、收藏品、無法替代的物品、古董、家傳之寶、商業文件、鑰匙、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本。
    如欲了解更多,請參閱我們的行李索償政策
  2. 寄艙行李限制
    每件寄艙行李的最大重量取決於您購買的行李限額,通常為20公斤或32公斤,直線長度不超過158厘米或62英寸。任何單件行李重量若超過32公斤,將不被接受寄艙。
  3. 特殊行李
    攜帶某些物品如運動器材、輔助設備和樂器須遵守特別規則。請參閱特殊行李/運動器材 以了解更多資訊。
  4. 寄艙行李限額
    寄艙行李數目因機票類型而異。某些機票類型不包括行李寄艙,而您僅可透過支付額外費用來購買寄艙服務。
    為符合我們的行李規格要求,請參閱寄艙行李規格: 寄艙行李 - HK Express
    請參閱hkexpress.com上有關機票的條款及細則或聯絡我們的客戶服務中心或授權代理商以獲取更多資訊。
    不佔座的嬰兒並不設有行李寄艙服務。
    我們或會接受寄艙超過您購買重量上限的行李,但您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5. 手提行李限額
    手提行李必須符合我們規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具體規格請參閱手提行李 的限額。 
    手提行李限額因機票類型而異。某些機票類型不包括行李寄艙,而您僅可在預訂機票時透過支付額外費用來購買相關服務。
    以下物品可能被視為隨身物品:小型手袋或錢包、一部手提電腦、雨傘或拐杖、小型相機和/或一副雙筒望遠鏡、合理數量的讀物以供飛行時閱讀、在飛機上使用的嬰兒食品和嬰兒手挽袋(只限有嬰兒飛行時)、乘客使用的支架、支撐儀器或其他義肢裝備(前提是相關裝備為必要),以及免稅品。攜帶超過我們規定尺寸和/或重量的手提行李需要支付額外費用。任何在登機口發現超出您機票類型適用手提行李限額之行李必須於登機閘口把行李寄艙。在這種情況下將會以閘口行李收費。
    我們可全權決定拒絕上述物品放入機艙。
  6. 禁止攜帶物品
    (a) 乘客不得攜帶以下物品在任何行李(包括寄艙行李和手提行李):
    (i) 可能危害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包括我們網站上列出的受管制和禁運物品或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航空安全運輸危險品技術指示》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品規則》以及在承載開始日期生效的所有其他適用規則上列出的物品;
    (ii) 被您正飛往或來自的任何國家或州份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的物品; 
    (iii) 基於危險性、不安全性或其重量、尺寸、形狀或性質,或因其易碎或易腐,或考慮到所乘搭的飛機類型,我們合理認為不適合承載的物品;
    (iv) 槍支和/或彈藥; 
    (v) 電擊槍、催淚噴霧、指節套環和伸縮警棍;以及 
    (vi) 安裝了警報裝置的手提包。
    (b) 無論您是抵達還是僅在香港過境,根據香港法律,槍支、彈藥、電擊槍、催淚噴霧、指節套環和伸縮警棍均被列為禁運物品。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處以監禁高達十四年(14年)。詳情請參閱香港警察網站: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cpa/cpa_at_01.html   
    (c) 劍及刀等鋒利物品可接受以寄艙行李方式寄艙,但不可攜帶進入機艙。
  7. 允許攜帶的物品
    (a)雖然有上述規定,您可以於手提行李內攜帶液體、噴霧劑和凝膠,前提是每件物品的容量不得超過100毫升,而且必須裝在一個可重複密封的透明膠袋之中,同時每名乘客的總攜帶容量不得超過1升。
    (b) 若然是在您旅途中必需使用到的,以下放於手提行李內的物品容量可超過100毫升,但請於安檢時出示:
    (i) 必須攜帶的藥物,如糖尿病藥包;
    (ii) 嬰兒食品,糊狀或液體(前題是您與嬰兒一同飛行);
    (iii) 母乳(與嬰兒一同飛行或單獨飛行的哺乳母親);以及
    (iv) 非液體化妝品,如唇膏、粉底和固體香體膏。
  8. 基於安全因素,乘客同意由我們、政府或機場人員對其本人及行李進行檢查、掃描或X光檢查。您的行李亦可能會在您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檢查。
  9. 手提行李的乘客安全提示
    香港民航處已頒布指令,禁止乘客攜帶某些物品進入從香港國際機場起飛的航班機艙。這些物品包括任何長度和形式的刀具和類似刀具的物品;以及鋒利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家用餐具、切割工具、剪刀或剃刀;以及玩具槍。
  10. 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將會交付予行李識別標籤上所列名稱的持有人。若於國際行李寄艙時出現損壞情況,必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向承運商提出書面投訴,並且最遲須在收到行李後7天內提出;如有延誤,須在行李交付日期起21天內提出投訴。若其為非國際寄艙,請參閱相關行政條款或承載條款。請參閱我們的行李索償政策以了解更多資訊。
  11. 縱使已進行了安檢,若果我們合理地認為出現以下情況,我們將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可能拒絕寄艙任何行李:
    (a) 您的行李可能會危害到飛機的安全或機上或機場人員的健康或安全;
    (b) 您拒絕接受對您的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或在接受檢查後未能於辦理登機手續時或就登機口詢問的安全問題提供滿意的回答,或篡改或移除行李上的任何安全封條或標籤;
    (c) 您未有遵守相關機上或機場的安保指示;手提行李未被妥善、安全地封存在合適的儲存容器;
    (d) 行李因其尺寸、形狀、重量、內含物件、功能或出於安全或營運原因而不適合上機,或影響到其他乘客的安全;
    (e) 行李不屬於您,而您將其混合到自己的行李之中;
    (f) 我們合理地認為您未有遵守政府的相關建議和限制;
    (g) 我們合理地認為拒絕承載是為了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法規、命令或航空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要求;
    (h) 您拒絕提供有關您的資訊或提供不準確或錯誤之資訊,包括按照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提供的資訊;或者您未全額支付適用的票價、稅項或其他費用。

 

1. 我們會盡力以合理的速度為您及您的行李提供承載及寄艙服務。時間表中顯示的航班時間可能會於發佈日期與實際出發日期之間出現變動。我們不能對時刻表上顯示的航班時間作出保證,其亦不構成與我們合約的一部份。

 

2. 時刻表可能會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出現變動。在我們接受您的預訂之前,我們會在您預訂機票時告知您當刻有效的預定航班時間,並會在您的機票上顯示。然而,我們可能需要在機票發出後更改預定航班的時間,對此我們會盡力就您所提供的聯絡方式向您發出變動通知。

 

3. 對於需要乘搭由其他承運商營運的轉機航班之情況,我們不會對此負責,或對非以同一張機票出售的旅程負責。

 

4. 我們可能會在不作出通知的情況下更換承運商或飛機,並且在必要情況下,更改或省略於機票上顯示的經停地點。

 

5. 我們對因出現不可預見情況或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而導致的航班延誤或取消不負任何責任。

 

6. 除非相關國際公約另有規定,如果我們取消航班或停止營運某條航線,您可以選擇:

(a) 在座位可供使用的情況下,於您欲出行的日期乘搭我們相同航線的航班到達最終目的地(將免除行政費用,但或需支付機票差價); 

(b) 在座位可供使用的情況下,於您欲出行的日期乘搭我們的航班到達替代目的地/航線(將免除行政費用,但或需支付機票差價);

(c) 根據條款4第5項的規定進行退款。

 

7. 來往中國內地機場的航班:

 

(a)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是由於維修、航班安排或其他由我們造成的原因,我們將會提供餐飲及住宿補償。

 

(b) 若航班延誤或取消是由於天氣、緊急情況、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其他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原因,我們將會協助乘客安排餐飲及住宿,但當中的費用將由您來承擔。

 

(c) 對於任何造成航班延誤或取消的原因,我們不會提供任何金錢上的賠償。

 

(d) 如乘客要求,我們將會提供航班延誤和取消的書面證明。

 

8. 超額預訂政策

 

(a) 包括我們在內的大部份承運商,一般都會出現超額預訂情況,以在部份乘客未能登機時仍能有效管理座位使用率,以及讓部份原本無法乘搭所選航班的乘客能夠補上航班。然而,我們會盡力管控,力求將可用座位數量與預期登機的乘客數量匹配。

 

(b) 此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例如天災、戰爭、不良天氣條件、政治或軍事行動,或其他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亦可能導致超額預訂情況出現。

 

(c) 雖然我們會盡力為持有座位確認文件的乘客提供座位,但即使您擁有明確的預訂、座位預留或狀態確認文件,我們亦不能對此作出任何保證。

 

(d) 若您擁有座位確認文件但該航班出現超額預訂情況,我們將會在機場通知您並尋找願意改搭其他航班或取消旅程的志願者。如果志願者人數不足,則將會根據我們的登機優先規則決定哪些乘客可以乘搭該班航機。

 

(e) 我們會根據適用法律和相關賠償政策來制訂補償方案,以對因座位不足而無法登機之持座位確認文件乘客提供補償。

 

(f) 我們不會對以下超額預訂情況提供補償:乘客未能遵守我們的票務和登機時間要求;乘客未有遵守本承載條款或行政條款;當航班被取消;基於營運或安全原因,我們將航班更換為座位數量較少的飛機;或我們將乘客安排到另一航班上,而該航班同樣能讓乘客在原定航班的計劃到達時間稍後兩(2)小時之內抵達最終目的地。

 

 

  1. 如果我們為您安排任何與航班無關的第三方服務,例如陸路、鐵路或海上運輸服務、汽車租賃或酒店住宿,或為這些服務發放票務或預訂文件(包括行李寄艙),我們僅作為您的代理商行事,且不會對這些服務的履行或可行程度承擔進一步的責任。在此情況下,該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條款和條件將適用於此。我們不會對第三方提供的服務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亦不會對第三方的行為或疏忽或服務承擔任何責任。
  2. 我們建議您購買旅遊保險。您可以透過我們的網站購買之。如果您有購買旅遊保險,您的合約將會由該旅遊保險供應商承保而非我們,當中其條款和條件將適用。



1.為了確保您及其他人的安全,您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a) 在座位上時,必須一直繫緊安全帶

 

(b) 在出現氣流顛簸情況或安全帶指示燈亮起時,應待在座位上並繫緊安全帶;

 

(c) 遵從機組人員的指示待在座位上。

 

2. 您在乘搭我們的航班、在機場以及在機上時的行為必須恰當。例如,您不可:

 

(a) 違反任何適用法律(例如,醉酒、在飛機上吸煙或服用非法藥物); 

 

(b) 在飛機上行為不當,危及飛機或機上任何人或財物的安全;

 

(c) 阻礙或干擾機組人員履行職責;

 

(d) 不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

 

(e) 對機組人員或其他乘客使用威脅、辱罵或侮辱性的言語或行為;

 

(f) 表現出混亂、不可預測、危險、具歧視性或具攻擊性的行為,或進行任何有機會引起他人不安的行為(例如,拍攝或拍照機組人員或其他乘客),或一般使機組人員或其他乘客不認同之行為;

 

(g) 擅自篡改或干擾飛機或其設備;

 

(h) 不遵守您簽署的任何文件條款,包括過往於航班裡曾進行條款7第2項或條款11第2項所述之行為。

 

3. 如果我們合理地認為您在機場或飛機上表現出條款7第2項或條款11第2項所述之行為,或我們認為您不適合飛行:

 

(a) 我們可能將您的行為舉報給警方和/或其他有關當局,您可能會因在飛機上犯下的罪行而遭到起訴,並可能會被罰款或監禁;

 

(b) 我們可以決定(根據我們合理地作出衡量)在起飛前取消您的航班;

 

(c) 我們可以將航班改道並要求您下機,但您必須支付因改道而衍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

 

(d) 我們可以決定取消您與我們的任何回程航班或其他未來的航班,且不予退款;

 

(e) 我們可以採取任何我們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您繼續進行不當的行為,包括限制您乘搭本公司航班、要求您下機或離開機場;

(f) 如果您未能遵從機組人員的要求,停止操作或使用任何可能干擾飛行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手提電腦或平板電腦、電子閱讀器、錄音機、收音機、MP3機、DVD或CD播放器、電子遊戲機、激光產品、射頻裝置、遙控玩具或其他電子設備),或任何機組人員合理地認為會影響到其他乘客旅途舒適或飛機秩序及安全的電子設備,我們可以收繳該設備直到航班結束。

在發生上述任何情況下,您的機票將不獲退款,而我們亦不會對因拒載您而衍生的任何費用負責。

您需要賠償我們因您的不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對飛機造成的任何損害)而衍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我們在入稟訴訟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費用)。

 

4.您只可以在飛行過程中飲用於機上購買的酒精飲品。我們有權在任何時候基於任何理由拒絕向您提供酒精飲品,或收回已經提供予您的酒精飲品。

  1. 您必須在我們指定的時間前到達機場,或者如果未有指定時間,則需提前足夠的時間以完成辦理登機手續。
  2. 在乘搭航班時您必須遵守特定的要求,以確保您能夠安全飛行。如果您有醫療狀況,應在預訂、登記和登機前查看我們的網站,並在必要時向您的醫生咨詢。您有責任將於旅途中所需的醫療用品存放於您的手提行李之中。
  3. 如果世界衛生組織或任何政府宣布公共衛生緊急狀況,您有責任遵守所有健康文件要求、政府隔離限制或法規(包括停留時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同意遵守這些政策、限制和法規,以及支付當中所衍生的任何費用,並同意根據要求向我們支付我們代為支付及產生的任何費用。如果我們有提供相關旅遊協助或指引,這並不代表您能夠免除上述事項的個人責任。
  4. 您須對旅途中的所有必要安排負責,並須確保您的旅行文件有效,以及持有所有必要的簽證、旅遊文件、醫療證明及相關機關不時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便進入該些國家(包括您預訂機票上所示途徑轉機的國家),並確保您被允許入境。即使我們有提供有關是否需要簽證或其他旅行文件、健康文件或證明、疫苗接種或目的地的健康與安全危險等 資訊或協助,這不代表您能夠免除上述事項的個人責任。
  5. 如果您未能遵守這些要求,我們保留拒絕承載您的權利。持有香港特區護照的乘客的簽證要求已列在我們的旅行文件頁面上,但其內容僅供參考,並可能隨時出現變更。
  6. 如果出入境口岸或過境口岸因任何理由認為您入境或過境的目的十分可疑,或您被拒絕入境:
    (a)我們對您因此衍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b)不論被拒入境的理由為何,我們均不會承擔遣返的費用,您將須負責所有與您返回出發地點或登機地點的相關費用,包括遣返費用和政府或監管機構對我們處以的任何罰款。
    (c)我們不會對您的機票予以退款,並且可能會從您的預訂中扣除任何未使用的航段(如適用),以抵消因您被拒絕入境而造成的任何罰款、損失、費用或損害。
    (d)您必須賠償我們因您被拒入境而衍生的任何罰款、損失、費用或損害。


  1. 根據本承載條款及適用法律,包括相關國際公約(如適用),我們對您的責任如下:
    (a) 如果我們是聯運旅程的其中一間承運商,我們不會對由其他承運商營運的航程承擔責任;
    (b) 如果我們是旅程的實際營運承運商,我們會對於機上、登機或落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造成的傷害或死亡負有責任;
     (c) 如果我們是合約航班但不牽涉任何承運服務,我們對在任何承運過程中、機上、或登機或落機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造成的傷害或死亡仍負有責任。
  2. 適用法律可能包括相關國際公約和/或適用於我們營運的各個國家的法律。 
  3. 如果我們簽發的機票其航班由其他承運商承運,或當我們為您安排的行李寄艙是由其他承運商負責,則我們僅以該承運商的代理商身份行事。
  4. 在不與相關國際公約或機票預訂所在地法律衝突的情況下,本承載條款及我們提供給您的所有服務均受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
  5. 我們對您的死亡或受傷之責任
    根據相關國際公約,若然您在我們提供的承載旅途中死亡、出現傷害或其他身體損傷,我們將會負上賠償責任,但須符合以下條款:
    (a) 除非法律要求,我們不會賠償您精神上的傷害。
    (b) 對於可以追索的損害,最高賠償金額為:
    (i)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第21條第1項國際民航組織五年審核一次的現行特別提款權(SDR),以及《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之個案,目前的金額為151,880 SDRs;以及
    (ii)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均為100,000 SDRs。
    對於上述賠償金額要求,我們仍不會以我們和我們的代理人(i) 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損害,或(ii) 根本無法採取此類措施為辯護理由以免除或限制我們的責任。
    (c) 然而,如果因您的疏忽或不當行為或遺漏造成或導致相關傷害,我們對您或合法索賠人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根據適用法律而有所減少或免除。
    (d) 如果賠償金額超過《蒙特利爾公約》下的151,880 SDRs或其他情況下的100,000 SDRs,並且我們證明損害:(a) 不是由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的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或 (b) 完全是由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則該傷害的賠償金額之部份或全部金額將會減少。
    (e) 我們不會對因您的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或該狀況的惡化而引起的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負責。
  6. 我們對您的行李出現損壞之責任
    (a) 我們不會對任何手提行李出現的損壞(因延誤造成的損壞除外)負有責任,除非損壞是由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的疏忽造成的。
    (b) 我們不會對因行李固有損壞、品質或缺陷造成的損壞承擔任何責任。同樣,我們不會對於航程中因正常和常見磨損而造成的行李損壞承擔任何責任。
    (c) 對於《華沙公約》適用的索賠,我們的責任僅限於: (a) 賠償每公斤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17 SDRs;以及 (b) 賠償每位乘客之手提行李332 SDRs,或者在預訂時我們同意的更高金額(前題是您已支付附加費)。
    (d) 對於《蒙特利爾公約》適用的索賠,我們對手提行李、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的損壞(包括因延誤造成的損壞)之責任僅限於《蒙特利爾公約》第22條第2項由國際民航組織五年審核一次的現行特別提款權金額(即SDRs),目前為每位乘客1,519 SDRs,或者在預訂時我們同意的更高金額(前題是您已支付附加費)。
    (e) 若《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適用,條款13.6(c) 和 (d) 中提到的責任限額不適用於以下情況:您能證明損壞是由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i)有意造成的,或ii)明知會導致損壞卻仍施行魯莽行為,並且證明我們的員工或代理商施行該行為或出現遺漏時是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的。
    (f) 如果當地法律(而非上述國際公約)適用於您的旅程,則當地法律規定的手提行李、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的責任限額適用於您的行李。
    (g) 若上述國際公約均不適用,且適用當地法律未設有責任限額,條款13.6(d) 中所述的責任限額將適用於您的手提行李、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
    (h) 您可以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為行李特別申報價值或購買額外保險,以涵蓋手提行李、寄艙行李和閘口行李的實際價值或更換費用超出我們責任範圍的情況。
    (i) 如果您辦理登機手續時未記錄行李的重量,則假定寄艙行李和任何閘口行李的總重量未超過您的機票所允許的重量配額。
    (j) 如果您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填寫了較高價值的特殊申報並支付了相關費用,我們的責任僅限於該較高的申報價值。
    (k) 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我們和我們的代理商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損壞,或者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根本無法採取該些措施,我們無須對因延誤造成的行李損壞承擔責任。
    (l) 我們不會對因您行李中包含的物品或其他人的行李引起的傷害或損壞負責。相反,您須對因您的行李對其他人及其財產造成的損壞負責,同時應賠償我們因此而遭受到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m) 除了國際公約中定義的國際承載中所攜帶的寄艙行李、閘口行李或手提行李外,若然您在行李內存有禁止攜帶的物品出現損壞,我們一概不予負責。
    (n) 除非我們與其他承運商另有具體安排,否則我們對於因您未遵守本條款和我們的政策,包括未完成安檢、辦理登機手續和重新標籤行李以供另一航班使用而造成的行李損壞,概不負責。
    (o) 如果我們能夠證明行李損壞是出於您的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或疏忽而造成的,我們不會對相關損壞承擔責任。
  7. 我們對因延誤造成的旅遊損失所負之責任
    (a) 我們對因航班承運延誤而造成的損失之責任受到國際公約和/或適用當地法律所限制。根據《蒙特利爾公約》,現行賠償限額為每位乘客6,303 SDRs。
    (b) 除非適用的當地法律另有要求,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我們和我們的代理商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損失,或者我們或我們的代理商根本無法採取該些措施,我們不會對因延誤造成的相關損失負責任。
  8. 公共衛生及醫療緊急情況
    (a) 如果任何政府或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公共健康緊急情況或出現醫療緊急情況,我們可能需要:
    (i) 取消、改變或延遲任何航班;
    (ii) 對乘客進行檢測;
    (iii) 要求乘客提供有效的疫苗接種證明(包括新冠肺炎疫苗)和/或陰性檢測結果(包括新冠肺炎檢測結果);
    (iv) 要求出示健康證明文件;
    (v) 如果您未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文件(包括任何疫苗接種證明),我們可能會拒絕為您及您的行李提供承載服務;
    (vi) 隔離您或其他乘客,並限制飛行中的服務;
    (vii) 通知相關當局,如警察、健康部門或機場安保;
    (viii) 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確保您、其他乘客及機組人員擁有安全的環境。
    (b) 如果我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實施以上措施,我們將不負任何責任。
  9. 一般條款
    (a) 我們只會對透過我們航空公司代碼出票的旅程或由我們營運的航班飛行期間發生的損害負責。如果我們簽發的機票其航班是由其他承運商承運,或當我們為您安排的行李寄艙是由其他承運商負責的,則我們僅以該承運商的代理商身份行事。不過,您仍然可以對首間或最後一間承運商就寄艙行李的損害提出索賠,然而這些承運商的責任將根據其自身條款和條件而決定。
    (b) 我們不會對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或因您未能遵守這些法規而引起的任何損害負責。
    (c) 除非本承載條款另有說明,我們的責任僅限於具證據之補償性損害。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會對以下情況負責: (i) 任何利潤、收入、合約、銷售、預期儲蓄、商譽和聲譽的損失,和 (ii) 間接或連帶損失,或 (iii) 任何形式的非補償性損害,包括懲罰性或示範性損害賠償。
    (d) 任何對我們責任的排除或限制均適用於我們的代理商、員工和代表,以及我們使用其航班的任何人及其代理商、員工和代表,並以他們的利益為依歸。因此,您從我們以及相關代理商、員工、代表和個人追回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們責任限額的總額。
    (e) 除非我們另有說明,否則本承載條款中的任何內容皆不會致使我們放棄任何根據適用法律所享有的免責或排除權利。對於第三方,我們保留對任何其他人的法律追索權。
    (f) 我們不接受集體訴訟 -- 根據本承載條款、合約條款、機票、行政條款或我們提供或將會提供的承載服務而發起或引申之任何訴訟,必須是以您的個人身份提出,而不是作為任何所謂的集體或代表性訴訟中的原告或集體成員。

 

  1. 旅遊潛在不少風險,而且我們對您的責任有限,因此可能無法彌補所有因意外而導致的損失,因此我們建議您購買旅遊保險,以保障以下事項:
    (a) 旅遊計劃變更或取消;
    (b) 醫療及醫院開支;
    (c) 延遲、損壞或遺失行李及其他物品;
    (d) 錯過航班轉機並出現額外開支;
    (e) 受傷或死亡。
  2. 您可以透過我們的網站購買保險。如此,您的合約將會由該旅遊保險供應商承保而非我們,同時其條款和條件將適用。


  1. 行李損失索償時效
    若您希望就寄艙行李或閘口行李的損失向我們提出索償,您必須按照以下方式書面通知我們:
    (a) 如果損失為實質性損壞,須在收到寄艙行李或登機行李後七(7)天內通知我們;
    (b) 如果損失為完全遺失寄艙行李或登機行李,須在行李應到達之日起二十一(21)天內通知我們;
    (c) 如果損失為寄艙行李或登機行李延遲到達,須在行李交付予您之日起二十一(21)天內通知我們。
  2. 除非我們涉及詐騙行為或適用的地方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若您未能在上述相應時限內以書面通知我們,我們保留拒絕賠償的權利。
  3. 所有訴訟的時效

由以下日期起計滿兩 (2) 年後,不得就其損害賠償提出任何訴訟:—

  • 到達目的地機場之日;
  • 航班預計到達之日;或
  • 承運完成之日。

若您的索償未能解決且未在此期限內提起訴訟,我們有權拒絕您的賠償索償。

 

 

  1. 您授權我們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於以下目的:預訂、簽發機票、提供承運及其他相關服務、遵守入境及移民要求,以及遵從政府機構的要求,及其他在HK Express 客戶私隱政策中列明的目的。
  2. 您授權我們保留這些資料,直至達到收集資料時所需的處理目的,並將這些資料傳送至我們在網絡中的辦事處、其他承運商、政府機構和監管機構,以及為上述目的而提供服務的其他機構。


  1. 除了本承載條款和行政條款外,您的機票還包含了列印在您的機票票據上的其他合約條件。
  2. 這些合約條件已將本承載條款和其他通知納入到您的機票中,並可以從我們的網站或經授權代理商索取。我們的網站已提供有關我們政策的資訊,例如我們對單獨旅行的未成年人仕、孕婦和病患乘客的承運要求、機上使用電子設備的限制、禁止攜帶的行李物品以及機上飲用酒精飲品的相關規定。
  3. 本承載條款和行政條款以英語撰寫,並可能會被翻譯成其他語言。如果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之間存有差異,則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