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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协助

香港快运航空竭诚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我们友好的工作人员将全程为您提供周到服务。我们理解在某些情况下旅行,您可能会面对一些压力。请参考以下指南,确保您在机场及飞机上享受舒适的旅行体验。

如果您需要申请特别协助,请在我们的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日早上8  晚上8时通过 WhatsApp +852 3951 7229 与我们联络。您也可以透过我们的服务申请表联络我们。其他联络详情请浏览 https://www.hkexpress.com/zh-cn/need-help/customer-care/ 

行动不便的旅客

行动不便的旅客是指因任何障碍而在乘搭航班时行动能力减低的人士,包括需要使用轮椅、手杖或其他装置;有视力、听力或言语障碍;有智力残障或障碍,包括发育障碍;患有暂时或永久性的医疗病症的人士。

大多数拥有一种或多种残疾的旅客均可以在无特别协助的情况下安全旅行。因此,我们可以安全地假设行动不便的旅客仍可独立行动。除非是基于安全理由,旅客不会因残障或行动不便为由而被拒绝承运。

需要安全助理協助的旅客

旅客如因行动不便或有医疗病症并有下列障碍者,或会被要求要有安全助理于旅途同行:

  • 因认知或发育障碍而无法遵照或回应安全指示行动
  • 因严重行动障碍而无法自行从客机上疏散
  • 因严重视听障碍而无法与机舱服务员沟通

安全助理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该助理人员必须能够提供所需的生理和心理协助。与安全助理同行的旅客不得坐在紧急出口排,或坐在可能阻碍紧急出口、妨碍机组人员执行职务、阻碍紧急设备的使用或妨碍飞机疏散的位置。

此外,我们并不提供以下属于「个人护理」类别的协助,包括:

  • 呼吸(依赖补充氧气)
  • 喂食(机组人员可以打开并描述食品的内容,但不会协助喂食)
  • 使用洗手间(如旅客无法在无需协助下使用厕所设施)
  • 药物治疗(如旅客无法自行服用药物或进行医疗程序)

旅行时携带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

如果你需要轮椅协助,请在阁下所乘搭航班预定出发时间前至少7天前透过我们的客户联系团队提出申请。 我们的客户联系团队会在预订过程中为你提供指引,以确保抵达机场时相关服务可以满足阁下的需求。 为预留足够空间给你的轮椅并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请按此下载申请表, 并透过提交服务申请表上传文件一栏,附上填好的申请表和椅照片以进行验证。 请在预订时提出你所需要的轮椅协助服务,让我们能预早安排契合阁下所需的服务。 由于机舱空间有限,如你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我们或无法为你的轮椅托运。

为确保你有足够时间在航班出发前办理登机手续、保安检查和出入境手续,我们建议你在航班预定出发时间前至少 180分钟到达机场。 你可以选择使用你的手动轮椅前往登机闸口。 如你的轮椅为电池驱动,则必须在登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 我们将为你提供轮椅以便你在机场范围内活动。

我们建议你随身携带轮椅或行动辅助设备的使用手册,好让我们为你提供适切的协助。

到达登机闸口后,请于登机前通知我们的地勤人员,以协助你安全地转移到机舱内。 登机后,机舱服务员将在整个飞行过程中,适时提供协助。

收费

行动不便的乘客无需为携带自用的轮椅、移动辅助设备中可拆卸的部件或供个人使用的电池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但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尺寸和重量

我们只接受符合以下尺寸的轮椅或移动辅助设备:长 : 140 厘米/55.1 英寸, 宽 : 140 厘米/55.1 英寸, 高度 : 110 厘米/43.3 英寸, 重量小于 150 公斤。

 

 

任何超过上述尺寸和重量的轮椅或移动辅助设备均不能当作行李托运。

电池供电的轮椅或助行器和备用电池

我们允许携带电池驱动的轮椅或移动辅助设备及其备用电池,唯需要符合危险品要求。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网站“Controlled and Banned Items”。

携同婴儿乘搭飞机

我们重视每位旅客的舒适和安全,包括婴儿。婴儿出生后7天才能登机。出于航空安全考虑,每趟航班内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您可以在航班出发前48小时于网上或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预订婴儿机票。以下是与婴儿同行时的注意事项。

  • 婴儿是指于整个旅程内须未满两岁的旅客。
  • 为确保所有旅客的安全,每位成人(法定父母或监护人)只允许携同一名婴儿登机。该负责人必须年满18岁。
  • 婴儿车和婴儿汽车安全座椅可以免费托运,而不计算在托运行李限额之内。符合我们手提行李要求的折叠式婴儿推车,亦可携带上机。请到此网址查阅有关携带婴儿车和汽车座椅的更多信息。
  • 婴儿车和婴儿汽车安全座椅可免费托运,而不计入行李限额中。

座位要求

香港快运航空不提供婴儿摇篮。 香港快运航空将向旅客提供婴儿专用安全带。在起飞、着陆以及系上安全带标志亮着时,婴儿必须使用婴儿安全带固定在成人的膝盖上。由于氧气面罩数量有限,每排座位最多能容纳两名婴儿,并且每侧只能容纳一名婴儿。

婴儿汽车安全座椅

如果要为6个月至3岁的婴儿或儿童使用婴儿汽车安全座椅,旅客必须自行携带,并且必须购买额外座位。旅客须负责在座位上安装婴儿汽车安全座椅。婴儿汽车安全座椅只能在靠窗座位上使用。

如果旅客选择自行携带婴儿专用安全座椅登机,该座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必须朝前,宽度不得超过16.5英寸
  • 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外壳(如塑胶框架),如有分拆的框架或底部结构,必须紧密安装在一起。
  • 必须设计成能够简单快捷地安装或拆卸。
  • 必须具备固定婴儿的大腿、身躯及肩膀的安全带,以防婴儿轻易解开。
  • 安全座椅的安全带必须至少为1英寸/ 25毫米。
  • 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国际标准:
    •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ETSO-C100b
    •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TSO-C100,TSO-C100a,TSO-C100b或TSO-C100c
    • 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法规44的欧洲安全标准要求
    • 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 213
    • 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 / NZS)1754

摘要

摘要
年龄 座位要求

8天 - 6个月

婴儿安全带(在成人的膝上)

6个月 - 2岁婴儿

婴儿安全带(在成人的膝上)

婴儿汽车安全座椅

2 - 3岁婴儿

婴儿汽车安全座椅

CARES 安全带

作为婴儿汽车安全座椅的替代品,旅客可以购买额外的座位,并自行携带已获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批准的CARES安全带,于航班中固定小孩。

请注意小孩应:

  • 能够直立坐在前向座椅上
  • 高度不超过1米(40英寸)
  • 重量介乎10至20千克(22至44磅)之间

CARES安全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必须附有正确的FAA标签
  • 必须正常运作
  • 不得安装在带安全气囊安全带的座椅上
  • 不得在紧急出口排座椅上使用

旅客有责任在航班上正确安装CARES安全带。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kidsflysafe.com/

携儿童出行

儿童必须由成人(≥18岁)陪同。如果你与 2 -11 岁的小童同行,婴儿车和婴儿汽车安全座椅即可以免费托运,而不计算在托运行李限额之内。符合我们手提行李要求的折叠式婴儿推车,亦可携带上机。请到此网址查阅有关携带婴儿车和汽车座椅的更多信息。

年长乘客

我们将在年长乘客的要求下提供特殊协助。
如您在起飞前、飞行时或下机后需要额外帮助,请提前48小时告知我们。 
Hong Kong Express允许乘客携带可安全存放的行动辅助装置登机,如拐杖、助行器。

特殊餐食

请您注意,香港快运航空航班中的食物与饮料均为付费提供。如果您有任何饮食限制、宗教需求或携儿童出行,请您届时按需选择。我们无法保障所有航班上均可提供特殊的餐食物品。

具视力或听力障碍的旅客

我们希望所有的旅客在与我们旅行时都能有一个安全、顺利的旅程。如果你因视力或听力障碍需要协助,请至少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联系团队申请额外协助,以确保你的旅程顺畅无忧。

同时有视力及听力障碍的旅客或会被要求要有安全助理于旅途同行,请参阅『需要安全助理协助的旅客』专页以了解更多。

携带导盲犬/辅助犬旅行(伤残人士辅助犬*)

导盲犬:指为盲人或视力不佳的人士提供行动辅助的服务犬。导盲犬必须需经过国际导盲犬联盟认可或附属之组织训练。

辅助犬:是指经专业训练以协助伤残人士,并获国际辅助犬组织(ADI)和欧洲辅助犬组织(ADE)认证的成员机构注册之服务犬。基于其培训、行为、健康和福利有一定标准,该辅助犬应已获得相关国家卫生部门的认证,而被允许随时及随地陪伴其主人。

导盲犬/辅助犬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能被承运:

  1. 符合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对伤残人士辅助犬(DAD)*的定义;
  2. 该旅客已取得渔护署进口/过境/转口该服务犬的特别许可证
  3. 该旅客已事先获得渔护署的书面批准,许可于机舱内寄载导盲犬/辅助犬; 及
  4. 办理登机手续时需于机场柜台出示出发航点、转机航点和/或目的地航点的所需文件/许可证的正本。

进口﹑过境或转口至香港以外国家的导盲犬和辅助犬,应遵守其最终或过境目的地的规定,以及民航处指引CAD 800的6.4 条。

旅客需全权负责护理和监督其导盲犬和辅助犬,如您的犬只需要如厕,您亦应负责其在航班上的健康及卫生。此外,如犬只有机会对其他旅客或航程造成危险,我们将无法承运。

假如您计划与服务犬乘搭航班,请于航班出发前至少72小时通知我们的客户联系团队,其后尽快透过提交服务申请表上传所需文件。 若未能提供出发航点和目的地航点所有所需文件,我们将无法承运。

不符合导盲犬和辅助犬定义的犬只即被视为宠物,HK Express 并不承运此类动物。

*根据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资料,伤残人士辅助犬 (DAD)可定义为一种已接受过训练的犬只,专门辅助身体有残疾的人士以便能较独立地生活。辅助犬的特性是勤力、具服从性及没有攻击性。辅助犬有良好的防疫注射纪录及定期由兽医监察健康状况以确保它们能抵抗各种主要传染病。

医疗协助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不会拒绝任何有因既有/永久或暂时性疾病而需要医疗协助的乘客乘搭我们的航班。但由于机舱环境有可能会影响您的病情,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阁下在飞行前都需要进行医疗检查,以确保您无需特别医疗协助,依然能够在航行期间安全地完成旅程。另外,您亦必须在航班起飞前至少72小时通知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声明其健康状况。

医疗许可

为确保所有乘客能安全地完成整个航班旅程,如您符合以下情况,则必须提交医学证明:

  1. 患有传染性疾病,而且会对飞机上其他乘客的健康和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2. 因最近生病、住院、受伤或接受手术而导致不稳定的健康状况,并可能在航行期间需要特别医疗协助才能够安全完成航程
  3. 因既有疾病而可能在航行期间需要特别医疗协助才能够安全完成航程(例如呼吸困难、不稳定型心绞痛、末期疾病等)
  4. 需要在机舱内使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

如您需要提交医学证明,请确保完整填写「乘客健康证明书」。您需填写证明书的第一部分,而第二部分则由您的注册主诊医生填写。填妥后,您必须将「乘客健康证明书」于航班起飞前至少72小时以我们的“服务申请表”提交至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

「乘客健康证明书」的签署日期必须在初始出境旅行日期的10日内。如果回程段在出发段的14天内,则该表格也适用于旅客的回程段。

请注意,根据飞行安全规定,需要医学证明的乘客不能坐在位于紧急出口排的座椅。请您在选择座位时避免选取有关座位。

如地勤人员对您能否在航行期间无需特别医疗协助,而可以安全完成整段航程的能力作合理怀疑,您可能需要于办理登机手续时接受相关医疗咨询服务人员的适航检查。

便携式医疗电子器材(PMED)

除连续式正压呼吸辅助器(CPAP)、高低正气压睡眠呼吸机(BiPAP)和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以外,其他便携式医疗电子器材不可在机舱内使用。

如果您不会在机舱中使用这些器材,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器材托运或随身携带(请参阅携带锂电池的指引),但其尺寸及重量必须在乘客的行李限额之内。

请注意:便携式医疗电子器材只能于以电池供电模式下使用, HK Express的航班上并没有供商品使用的电源插座。同时,我们对阁下在航班上所拥有,提供或使用的任何器材,不论有任何损失及损害或器材的故障,HK Express均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

若需要在机舱内使用POC,您必须提交医学证明及确保:

  1. POC 必须为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批准的型号。 POC背面必须有标示「该POC的制造商已确定此设备符合所有联邦航空管理局(FAA)规定于航班上携带及使用之标准」等字样,或在用户手册中有注明或标示「FAA Approved - POC」;
  2. 您必须完整填写「乘客健康证明书」,其中包括:
    1. 器材型号/制造商名称
    2. 重量和尺寸
    3. 您本人具备足够体力及认知能力,能阅读、聆听和理解该器材发出的警告,并有能力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对有关警告采取合适的行动。如您本人无法操作该器材,则同行乘客需能够执行上述行动
    4. 您需要于飞行中哪个阶段使用POC,例如:飞机滑行、起飞、巡航、进场和降落时
    5. POC的氧气流量设定须考虑到飞机于正常航行情况下的机舱气压(正常航行情况下的机舱气压为海拔8,000英尺)
    6. 只因医疗用途而使用POC
    7. 您有能力安全地完成航程,而在航行过程中不需要特别医疗协助
  3. POC必须有足够的电池以维持航行总时间的至少1.5倍。
  4. 在选择座位时请注意,位于舱壁座椅或紧急出口排座椅的乘客不得使用POC。您必须坐在不会阻挡其他乘客进出的靠窗座位。如于航班出发当日无法安排靠窗座位,您可能会不被接纳登机。
  5. 所有乘客于使用POC时都必须将其放置于前方座椅下的空间(空间体积为41.8厘米(高) x 24厘米(阔) x 50.8厘米(长))。若前方座椅下的空间不足,您将不能够于航行期间使用该器材,但您仍可携带上机,并需要把器材存放在头顶行李舱内。
  6. 如于飞行期间不需要使用POC,则应将其关上。

您必须确保完整填写「乘客健康证明书」。您需填写证明书的第一部分,而第二部分则由您的注册主诊医生填写。填妥后,您必须将「乘客健康证明书」于航班起飞前至少72小时以我们的“服务申请表”提交至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

「乘客健康证明书」的签署日期必须在初始出境旅行日期的10日内。如果回程段在出发段的14天内,则该表格也适用于旅客的回程段。

请注意,根据飞行安全规定,需要医学证明的乘客不能坐在位于紧急出口排的座椅。请您在选择座位时避免选取有关座位。

如地勤人员对您能否在航行期间无需特别医疗协助,而可以安全完成整段航程的能力作合理怀疑,您可能需要于办理登机手续时接受相关医疗咨询服务人员的适航检查。

连续式正压呼吸辅助器(CPAP)和高低正气压睡眠呼吸机(BiPAP)

需要在机舱内使用CPAP或BiPAP的乘客无需出示医疗证明,但仍需要在航班起飞前至少72 小时通知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以确保器材符合安全规定。器材必须使用电池运作,其电池的包装及使用电池时亦必须按照有关当局对安全、保安及危险品物料的规例和要求。

如要在机舱内使用CPAP和BiPAP,该器材必须具有足够的电池,以支持总航行时间至少1.5倍。另外,CPAP和BiPAP仅允许在巡航期间使用,您需要在飞机于跑道滑行、起飞及降落期间妥当存放这些器材,并确保该器材保持关闭。

注射药物及针筒

乘客如有医疗上的需要,可以随身携带注射药物及其相关用品(包括针筒,注射器和自动注射器),以供您在航班上治疗及控制医疗状况之用。我们建议您:

  1. 携带注射药物和注射器/针筒的数量必须在考虑航行时数和其病情的合理范围内
  2. 注射器/针筒必须与注射药物一起存放予机场保安检查。携带尖锐物品登机须受当地之国家条例及安全检查程序限制,而有关限制则不受制于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请向相关国家及地区或转机当地保安及海关部门查询具体规定
  3. 注射药物和注射器/针筒应随时可供保安检查
  4. 注射药物和注射器/针筒应有清楚的标签,以标识您的姓名和药物。如果注射药物和注射器/针筒上没有清楚标记相关资料,则应携带由注册医生签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您的姓名和所需之药物
  5. 您应携带由注册医生签发的证明,上面注明您本人因特定原因,而需要在航行途中使用注射药物和注射器/针筒
  6. 基于卫生原因,我们无法为您在机上冷藏或储藏您的注射器和药物/针筒。我们建议您将其盛载在保温袋或真空保温瓶中。如需要使用干冰,您可携带重量不能超过2.5公斤(4.41磅)的干冰,并必须妥善包装以确保其二氧化碳可以挥发。其包装上亦必须贴有「干冰」的标签及应清晰显示其重量。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请您向我们的地勤人员申报您将会携带干冰登上我们的航班
  7. 您亦可以在航行期间使用冰冻凝胶,但每一单独冰冻凝胶的容量不得超过100毫升,并且必须符合离境旅客之手提行李的液体、凝胶及喷雾(LAG)类物品之保安限制
  8. 所有航班均设有的「利器盒」,已使用的注射器/针筒应放入「利器盒」中以便处理,请联络我们的机舱服务员以寻求协助

担架

香港快运航空的客机不设担架设施,因此我们无法为乘客提供担架服务。

医疗氧气

乘客不得携带任何个人氧气设备登机,我们亦无法安排氧气筒或机上氧气供乘客使用。需要使用氧气瓶或机舱氧气系统的乘客,将不被允许登上香港快运航空的航班。

花生或坚果过敏

我们明白有些乘客可能对花生或木本坚果产生过敏反应,继而有机会威胁其生命安全。但是,基于运营网络中的多个因素和限制,我们无法提供不含花生或木本坚果过敏原的环境,也无法满足在航班上划设花生或木本坚果「缓冲区」的要求。

若您对花生或木本坚果过敏,但不需要任何特殊协助,亦可以安全地处于含无花生或木本坚果过敏原的环境,则无需出示医学证明。

若您对花生或木本坚果过敏,并需要我们提供特殊协助及不含花生或木本坚果过敏原的环境,您将不能乘搭我们的航班。

我们因以下原因而无法为您提供不含花生或木本坚果过敏原的环境:

  1. 在航班上销售的产品有可能含有花生或木本坚果成分
  2. 无法提供不含花生或木本坚果成分的餐食
  3. 无法要求机组人员告知坐在您周围的乘客不要进食花生或木本坚果
  4. 无法在机上广播,要求所有乘客不要进食花生或木本坚果
  5. 无法保证从机舱中清除所有花生或木本坚果致敏原
  6. 航班上的空气过滤系统未能隔离花生或木本坚果致敏原
  7. 由于营运上的限制,无法让您提前登机以清洁座位

如果您需要携带药物和注射器或针筒登机,请参阅注射药物及针筒相关指引。

怀孕旅客

怀孕期间乘坐航班是常见情况。香港快运要求怀孕满28周的旅客出示以英文发出的医生证明并需在有关证明上清楚列出以下资讯:

  • 怀有单胎抑或多胎
  • 怀孕期
  • 预产期
  • 旅客的健康状况是否良好和胎儿生长情况是否正常及没有特别的状况
  • 是否于旅游日期期间适合乘坐客机

请参阅以下列表以了解详情,且旅程需于以下指定时间前完成:

怀孕乘客
单胎怀孕 已知多胎怀孕
无需医疗证明 直至怀孕第27周(27周+6天) 直至怀孕第27周(27周+6天)
医疗证明必须在首个出境旅游日期起计10天内签发 怀孕第28周至第35周(35周+6天) 怀孕第28周至第31周(31周+6天)
不接受相关怀孕旅客登机 怀孕第36周或之后 怀孕第32周或之后

附注:此相同的医疗证明于你的回程航班亦样有效(仅适用于旅途中未出现任何特别状况的旅客),并需要在同一预订的回程旅游日期当天仍符合32周(多胎)或36周(单胎)的要求。

陪同旅行

乘客必须能够独立乘坐飞机或由成人陪同下完成旅途中的所有航程。不符合这一条或以上所述条款的乘客可能无法登机,航空公司概不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把轮椅当作行李托运

行动不便的旅客所使用的轮椅将免费托运。

如果折叠手动轮椅不能安全地放在头顶行李舱上,我们接受将当作托运行李。请注意,虽然我们将尽一切努力不拆卸您的轮椅,但是为了符合安全要求,我们可能会根据您轮椅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拆卸。

如果您的轮椅使用电池供电并需要将轮椅作为行李运输,则需符合《IATA 危险物品条例》。如果您的轮椅符合《IATA 危险物品条例》,我们将要求您在航班起飞前一小时将轮椅交给我们,届时您将被转移至机场轮椅,直至登机。电池供电的轮椅将运输至飞机的货舱内,我们建议您携带轮椅的所有可拆卸部件,并将其置于客舱的头顶行李舱中。请注意,虽然我们将尽一切努力不拆卸您的轮椅,但是为了符合安全要求,我们可能会根据您轮椅的大小决定是否需要拆卸。

湿电池(可溢出)

如果您的轮椅由湿电池供电,则必须取出电池,并放入密封且电池液不能渗透的包装袋中。该包装袋必须存放在客舱中。我们建议您使用相应的彩色胶带标记电池线,或提供详细的断开和重新连接说明,以便我们在您到达目的地时最好地帮助您将电池重新连接到轮椅上。

干电池(不溢出)

如果您的轮椅由不溢出电池供电,则电池可以保持在设备上。然而,如果您的轮椅没有防止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按键被切换至「关」的状态并被移除,开/关在「关」的位置,操纵杆快速断开等),则必须断开电池,并且保护电池端子防止短路。

锂离子电池 (Li-ion)

如果您的轮椅由锂离子电池供电,请至少在出发前 48 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以验证您的轮椅和电池是否符合《IATA 危险物品条例》,从而使我们最好地协助您。

锂离子电池必须没有任何缺陷或损坏的迹象。轮椅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果锂离子牢固地附接在轮椅的电池壳里,完全封闭且免受短路,则电池可以不必取出,对这些类型设备的电池尺寸没有限制。

如果您的轮椅有容易拆卸(可拆卸)电池的专门设计,则对电池大小有限制。该类电池必须取下,防止短路,携带并存放在机舱内。电池上必须显示(瓦特小时)大小,或者电池应标有电压和安培小时(或毫安小时)额定值,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大小计算(见以下公式)。任何备用电池必须作为随身行李托运,必须保护电池端子以防止短路。只要单个备用电池尺寸不超过 300 瓦特小时就可以托运。如果每个电池的尺寸不超过 160 瓦特小时,则可以携带两个备用电池。 某些锂离子电池不会在电池标签上显示瓦特小时额定值。可用以下公式确定锂离子电池的瓦特小时额定值:

如果电池列出了安培小时额定值,请使用以下公式:

伏特 (V) x 安培小时 (Ah) = 瓦特小时 (Wh)

单个电池示例:

10 伏特乘以 28 安培小时 = 280 瓦特小时

280 瓦时小于单个电池 300 瓦特小时的限制,因此允许携带该电池。  

如果电池列出了毫安时额定值,请使用以下公式:

伏特 (V) x 毫安时 (mAh) ÷ 1,000 = 瓦特小时 (Wh)

单个电池示例: 10 伏特乘以 28,000 毫安时 ÷ 1,000 = 280 瓦特小时

280 瓦时小于单个电池 300 瓦特小时的限制,因此允许携带该电池。
乘坐电池供电轮椅搭机时,请携带以下物品至机场:

  • 轮椅的用户手册,包括电池规格
  • 拆卸和重新组装轮椅所要的特殊工具。
  • 对于锂离子电池供电轮椅,请提供证明电池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中规定的每项测试要求的文件。

请至少在出发前 48 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以验证您的轮椅和电池是否符合《IATA 危险物品条例》,从而使我们最好地协助您。